由于版权法对不同种类作品的保护范围、特点、及形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我们需要讨论构成作品的3D打印数字模型应该属于哪一具体作品种类。通过对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为人制作一件3D打印数字模型,其实大部分是自行设计取得的,还有一部分是转化其他格式的文件取得的。对于复制而得的3D打印模型就不再讨论它的版权归属。只讨论由3D打印设计师们投入一定的智力创作劳动所取得的模型。3D数字模型可能部分人会认为它应该归属于图形作品,即是某种生产的现实需要,或者是说明反应某一实物而制作的设计图,包括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等。3D打印数字模型是一个三维图形,它呈现在一个平面里,一般情况下是很多点线面的结合,为了便于打印操作,很多的线条构造肯定都是有一定的专业要求的,所以它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和实用性也正是图形作品所要求的。而数字模型是一种数字化形式,是一系列数据的呈现,但是载体不应当成为一种限制,目前很多图形作品都是利用计算机绘制而成,数字模型也是为生产最终的立体物所绘制的,而且以一个图形的形式呈现,它体现了图形作品的特点,因此将其归于图形作品是可以的。有的作品可能不只有一种属性,兼具两种或者多种作品的属性,3D打印模型的色彩线条符合一定的审美要求,具有艺术收藏价值,那么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上文提到该模型可能是由一系列代码构成的,与计算机软件作品有相似之处,该类作品是指程序或者是文档,被存在于计算机的系统里,程序是为了运用计算机处理其他事情所制作的,文档是一种对程序进行解释的作品。STL格式的文件是模型的一种最终表现,是用三角网络来表现CAD模型,将一个模型在平面内进行立体拉伸,为了对所要打印的立体物进行描述所制作的,可以说是对打印物的一种勾勒和解释,但并不是对计算机程序的解释,它仅仅是所要打印的立体物在电子介质中的表现形式,有些学者称其为打印文档是因为它类似于存储在计算机上的word、excel文档,而并不是说明其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中的文档。
还有部分学者主张3D打印模型应该由专利法保护而不是版权法的范畴,但是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程度很高,大部分模型是难以达到的。而且很多模型只传达艺术美感并不具有工业上的实用性,这类模型也根本不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专利的认定也非常复杂,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大量的成本,在网络环境下3D打印模型很可能在没有获得专利的情况下就被他人所获取并进行立体物的生产,所以比起事后的弥补,版权法的保护更加及时,在模型设计完成时就可以获得保护。通过上面对可能构成的作品类型的分析,3D打印数字模型可能是一个图形作品也可能是美术作品。3D打印数字模型在现有作品的版权框架下就可以按照相应的种类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打印出的立体物的作品种类归属却存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