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娇认为3D打印文档与打印物相对应可以是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即将3D打印文档分为了传达纯粹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和蕴含技术功能的工程或产品设计图作品。姚强、王丽平认为扫描得出的三维模型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但是扫描人不享有著作权。并提出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规定3D扫描模型的性质,从而防止对原始著作权作品的侵害。王淑君也认为CAD文件最终目的在于指导3D打印机制造出立体实物,具有设计图、示意图、模型的特性,所以应属于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范畴。并指出因与计算机应用程序不同,只存在一种或极少数实现打印结果的方法,故不能认定其为计算机程序。黄亮认为根据3D数字模型制造的实物,从其本质上可以分别归类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以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提出的实用艺术作品。刘强则主要将3D打印数字模型看作为产品设计图或3D打印设计文档,并以复制权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3D打印数字模型作品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并且可能构成的作品类型包括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以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提出的实用艺术作品等。当然上述作品类型是总结了所有学者在论文中提到的作品类型得出的,大多数学者仅从某一种或两三种作品类型角度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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